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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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

2013年1月6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项俊波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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