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53号
2007年4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禽流感疫情从经营市场环节传播扩散,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县(市、区)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发展规划,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