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7]237号

2007年12月12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达小康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农民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胡锦涛总书记批示的“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达小康”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 的要求以及广大农民工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为切实加强我市的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为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与城市职工在政治上同权同责,经济上同工同酬。二是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有利条件。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不同情况,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五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农民工存在的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预留不少于2个月单位职工工资数额的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全市的建筑、造船行业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每月和农民工结一次帐,每半年至少结清一次工资;每月还要预付部分工资让农民工维持正常的日常生活,预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未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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