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00]第33号

2000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制定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和支持的重点  
  (一)制定政策的原则。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宏人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积极进取、量力而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防止一哄而起,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大呼隆"。要加快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搞好宏观调控结合起来,把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同各方面支持结合起来。  
  (二)重点任务和战略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肘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力争用5到10年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开发有一个良好的开局。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比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三)重点区域。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依托亚欧人陆桥、长江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逐步形成我国西部有特色的内陇海兰新线、长江上游、南(宁)贵(阳)昆(明)等跨行政区域的经济带,带动其他地区发展,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二、增加资金投入的政策  
  (一)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按贷款原则投放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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