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第四、五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四、五条已被废止。



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年11月2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