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44号
2011年5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给在闽创业台湾农民的重要来信精神,深入落实《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促进闽台农业交流合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省直相关部门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优先给予支持;“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创业园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安排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土地整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部门对通往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的干线公路和创业园区符合省级农村公路规划的项目,按现行政策给予支持;创业园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把创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园建设,为创业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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