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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2011年4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促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
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制定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实现每个街道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有一所乡镇卫生院;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期完成七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到95%以上。突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参保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做好老、低、残、幼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参保。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全省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级财政按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适当扩大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补偿水平,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多措并举,统筹兼顾,加快建立“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取消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把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并逐步扩大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建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因难家庭进行医疗救助。救助病种按量入为出原则,逐步扩大覆盖面。今年主要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进行救助。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慈善总会、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税前列支的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20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巩固和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推广使用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流程,规范报销票据等相关标准,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的有效形式。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全面实现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乡、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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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2011年4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促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
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制定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实现每个街道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有一所乡镇卫生院;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期完成七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到95%以上。突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参保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做好老、低、残、幼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参保。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全省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级财政按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适当扩大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补偿水平,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多措并举,统筹兼顾,加快建立“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取消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把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并逐步扩大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建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因难家庭进行医疗救助。救助病种按量入为出原则,逐步扩大覆盖面。今年主要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进行救助。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慈善总会、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税前列支的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20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巩固和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推广使用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流程,规范报销票据等相关标准,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的有效形式。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全面实现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乡、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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