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7]5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25号

2010年11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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