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长安委办字[2005]17号

2005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属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4日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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