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997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储备积累式,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具体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保值增值及档案管理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