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校验提醒工作具体事项的公告

关于本市开展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校验提醒工作具体事项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本市开展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校验提醒工作具体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年9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方式的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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