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0号
2010年12月3日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会对成立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删去第二十七条。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的表述。
(三)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4号)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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