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年8月10日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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