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等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2年修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2012年8月9日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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