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武房规[2012]1号
2012年2月1日
各区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有效期五年,原《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武房物[2006]130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日常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相关示范文本的拟定等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其日常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组织、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投诉、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第三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七)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八)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并监督使用;
(九)制订、修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条 管理规约应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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