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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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2012年6月30日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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