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36号),此文已被废止。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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