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3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1号
1993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指。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3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51号
1993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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