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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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1997年1月8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类基金和资金。

  第三条 (原则)
  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规范化,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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