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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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997年11月7日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卢瑞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知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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