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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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2]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1]109号

2011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1&isEnglish=N"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ish=N"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车船税法》)、"/law/law-chinese-1-1398552-T.html"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h=N"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ntent_type=T&origin_id=1340273&provider_id=1&isEnglish=N"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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