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

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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