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2011年11月23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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