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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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41号

1998年6月10日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附件: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筒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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