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011年11月21日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或者无偿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竞争秩序。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筹办和开业

  第七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
  (二)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三)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四)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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