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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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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