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78号
2011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福州、厦门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所有设区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福州、厦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福州、厦门市达到50%。到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
二、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一)促进源头减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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