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修订)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修订)

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1999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认房地产权属,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非商品房屋、商品房屋、房改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已确认产权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审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部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分设的,指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土地管理机构分设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