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05]第95号),此文件被废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

司法部令[2000]第62号

2000年8月14日

已经2000年8月3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  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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