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其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和国际化。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 动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在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立项和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JI(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 计划项目。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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