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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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64号

2011年7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对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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