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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53 号
2011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然要求。根据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引导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农户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使经营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对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农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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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13号),此文件已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1]53 号
2011年6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然要求。根据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引导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农户通过土地互换等方式使经营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对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农户不愿流转土地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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