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此文件中《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9号),此文件中《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0号),此文件中《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2011年1月25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部门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

  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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