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第一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3号

2011年5月20日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与有关部门签订的补偿合同(协议)复印件;转让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5.取得补偿或转让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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