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2011年5月5日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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