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8]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30号

2011年4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我省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水平提升。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仍然较大,已成为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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