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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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2〕32号),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1]3号

2011年1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本市文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北京是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具有三千年的建城史,八百年的建都史,留下了灿若群星、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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