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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011年1月17日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科学研究。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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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011年1月17日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科学研究。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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