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33号
2010年1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依山靠海,地形独特,兼受陆地和海洋气候影响,气象灾害多,广大农村地区受灾严重,防灾减灾任务艰巨。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谐繁荣,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有利于全面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改善社会管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以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满意为出发点,以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的作用,综合运用科技、行政、法律等手段,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农村趋利避害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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