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5]68号),此文件已被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发[2010]40号

2010年1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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