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四十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主席令[1992]第58号

1992年4月3日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