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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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2010年11月16日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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