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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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主席令[1985]32号

1985年11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三章 入境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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