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08]183号

2008年10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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