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2010年9月29日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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