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府规〔2022〕6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

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72号

2010年6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低收入居民救助制度,保障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扩大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项目救助以及必要的临时救助。

  第三条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坚持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鼓励就业、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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