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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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7),此文件已被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0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之一。
  “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根据本条的修改,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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