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2010年7月30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略,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扶持激励政策,支持诚信守法企业加快发展,并发挥在建筑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机制,并向社会推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三)工程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及开展岗前技术、安全生产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已经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六)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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