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30项自律规则及文件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2009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办券商对拟推荐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三条 协会对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

  第四条 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项目小组与人员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

  第六条 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项目小组成员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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