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2005年7月15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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